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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线上最新 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持续优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环境

发布日期:2025-03-09 21:52    点击次数:76

股票配资线上最新 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持续优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环境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声誉、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加强对各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依法惩戒股票配资线上最新,坚决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如此强调。

  他提出,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通过自媒体制造负面言论贬损企业商誉和形象,大肆向企业“敲竹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抹黑诋毁企业的“网络黑嘴”付出应有代价。

  商事审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密切相关。周伦军透露,将聚焦公司类纠纷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新公司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

  《21世纪》:2024年,商事纠纷案件呈现何种特点,有哪些新变化值得关注?

  周伦军:商事审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密切相关,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阵地。

  2024年,全国法院商事案件一审收案279.2万件。一是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下降明显。2024年,全国法院商事案件一审收案同比下降11.15%,纠纷案件减少体现了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发展成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排更加顺畅、有序,预期更加稳定。二是商事审判质量持续改善向好。全国商事案件的案-件比从上年同期1:1.47,下降到1:1.44,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调解率同比上升4.26%,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效果明显提升。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随着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商事纠纷呈现新的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

  一是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一些商事交易关系多层嵌套,参与主体众多、交易链条长,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查明关联合同安排、资金流向、底层资产等案件事实,才能做到“看得清、判得准”。

  二是涉众因素更加突出。破产制度作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法治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呈稳中有升态势,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审结30398件。企业破产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纠纷案件中由于金融产品受众广泛、分散,也往往具有“一案多点”“一案多地”的特点。这些涉及多方当事人或者利益主体的案件,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引导好社会合理预期,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三是部分类型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公司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2.6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总量同比上升1.4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同比上升9.87%,反映出经济生活中仍有部分领域运行不畅,亟需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下审判指导,不断提升商事审判质效。一是加强司法规则供给。聚焦公司类纠纷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新公司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针对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等难点痛点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司法文件,加强法律统一适用。二是开展类型化研究与指导。针对金融借款、信用卡、保险三大类商事案件,分析研究典型问题和多发问题,通过选编入库案例库、法答网答疑、巡回审判等方式统一裁判思路,引导社会预期。三是加强源头治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发力“抓前端、治未病”,共同做实纠纷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21世纪》:公平竞争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保障之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落实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公平对待?未来在打破隐性壁垒、优化司法救济方面是否有更具体的行动?

  周伦军: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鲜明信号,当前进一步优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营商环境尤为重要。

  近年来,最高法院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

  二是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出台民法典合同编等司法解释,弘扬契约精神、诚信原则,保护合法交易行为,畅通商品服务流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构建虚假诉讼预防、识别、惩治机制,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四是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接下来,人民法院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阻碍公平竞争的隐性壁垒,加强司法研究,强化司法政策、规则供给,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在相关领域面临的典型问题,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

  依法严惩“敲竹杠”行为让“网络黑嘴”付出应有代价

  《21世纪》:近年来,出现了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谣言、网暴民营企业家等情况。最高法一直强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有何特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

  周伦军:“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造谣抹黑、恶意损毁商誉和企业家个人名誉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此深恶痛绝。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二是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三是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四是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五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权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手段多样、责任构成也更加复杂。

  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声誉、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加强对各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依法惩戒,坚决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除通过民事手段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追责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通过自媒体制造负面言论贬损企业商誉和形象,大肆向企业“敲竹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抹黑诋毁企业的“网络黑嘴”付出应有代价。

  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运用方面,人民法院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有效缓解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防止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21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何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周伦军:目前草案中提到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内容,也一直是人民法院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切实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统一法律适用,确保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发展壮大。当前,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严格公正司法,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区分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及时赔偿到位,依法维护和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二是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纠纷案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

  三是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引导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进一步做实做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助力民营企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转型升级不断发展壮大。依法审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负债所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传导“契约严守”理念,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等失信违约行为。

  四是依法拓宽融资渠道,助力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根据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继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相关工作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便利企业获得信贷;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管理政策,增强政策可及度,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利息收取,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五是依法审理与民营企业治理有关的纠纷,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企业维持原则,依法妥善化解民营企业股东之间的争议纠纷,防止内部治理失序拖垮企业生产经营。严守法人财产独立原则,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推动构建企业内部处分、民事赔偿和刑事惩治等多重责任并举的立体追责体系,形成民企内部腐败综合治理合力。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非典型担保增强融资能力助力解决融资难

  《21世纪》: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如何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保障这些举措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地,确保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金融支持?

  周伦军:金融司法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要求加大各类金融资源要素投入,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与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中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工作目标高度一致。

  人民法院将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一是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利用非典型担保增强融资能力,助力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融资担保,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稳定金融机构法治预期,便利企业获得信贷。继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相关工作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便利企业获得信贷;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是依法落实金融监管政策,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解决融资贵的问题。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管理政策,对金融机构违规向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或者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依法不予支持。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变相高息合同条款的效力,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成本。

  三是完善直接融资裁判规则股票配资线上最新,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保障试点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有助于规范和引号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融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功能,有力保障了中央金融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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